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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2.消費者權益
024.消費者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,得如何對企業經營者請求損害賠償?
日期:104/09/25 資料來源:消費者保護處
(二)懲罰性賠償金:消費者受到損害時,得向法院起訴請求懲罰性賠償金。〈第五十一條〉
1、故意: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,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。
2、重大過失:因企業經營者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,消費者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。
3、過失:因企業經營者之過失所致之損害,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。
02.消費者權益
041.企業經營者使用之定型化契約,如已給予消費者合理審閱期間,其效力如何?
日期:102/07/04 資料來源:消費者保護處
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,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,
在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,應給與消費者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,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,否則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。
如企業經營者已給予消費者合理審閱期間者,發生如下的效力:
(二)該條款的效力問題:該條款構成契約內容後,始可進一步討論其效力。
其有關效力問題仍應受消費者保護法有關規定之規範,除具有下列無效情形外,該條款原則上應為有效:
1、該條款違反誠信原則〈含平等互惠原則〉,對於消費者顯失公平的情形時,無效〈第十二條〉
2、定型化契約條款與個別磋商條款發生牴觸的情形時,定型化契約條款的牴觸部分無效。〈第十五條〉
3、該條款有部分無效時,契約並非當然全部無效,僅在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的情形之下,該契約始全部無效。〈第十六條〉
02.消費者權益
040.消費者於訂立定型化契約前,可否要求審閱契約?何謂定型化契約之合理審閱期間?違反合理審閱期間之規定效力如何? 日期:104/09/25 資料來源:消費者保護處
關於定型化契約之審閱問題,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:
『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,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,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。
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,無效。違反第一項規定者,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。
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。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,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、
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,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。』其意義說明如下:
(三)違反合理審閱期間之效力:企業經營者如違反有關合理審閱期間之規定者,
由於影響消費者無法就定型化契約條款為足夠思慮之機會,對消費者恐為不利,
故明定該條款原則上不構成契約的內容,以保障消費者權益。
但消費者認為可以接受時,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。
另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審閱權利者,無效。
043.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違反誠信原則,對消費者顯失公平,應如何判斷?
日期:102/07/04 資料來源:消費者保護處
定型化契約條款如違反誠信原則,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,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,該條款無效。
(二)顯失公平的判斷標準: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,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即推定其顯失公平:
1、條款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。
2、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的任意規定的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。
3、契約的主要權利或義務,因受條款的限制,致契約的目的難以達成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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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:消保局官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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